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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范围内用户迁移业务“跨省通办”政策措施

更新时间:24/05/14 09:41:34浏览次数:

一、全国范围内户口迁移业务“跨省通办”
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《关于推进政务服务“跨省通办”的指导意见》,纵深推进公安户籍管理“放管服”改革,秉承“让数据多跑路、让群众少跑腿”的工作目标,聚焦群众普遍关心的户口迁移高频政务服务需求,打破地域阻隔,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,优化服务方式,丰富办事渠道,实现5项户口迁移业务全国范围内“跨省通办”。

(一)受理范围

全国范围内的迁移业务“跨省通办”仅适用于:工作调动户口迁移、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、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移、夫妻投靠户口迁移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等5个项。原户口迁移业务“川渝黔”通办范围不变。

(二)应用场景

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,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,实现迁入地一站式办理。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拒绝选择“跨省通办”服务的,迁入地公安机关应按原规定办理迁移手续。

(三)受理机构

公安派出所、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

(四)办理时限

符合落户条件的,经县级核准审批后办理准迁备案,2个工作日内通知迁出地公安机关,迁出地公安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迁出注销备案,迁入地公安机关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
二、全国范围开具户籍类证明“跨省通办”
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“跨省通办”的指导意见》,纵深推进户籍业务“放管服”改革、提升户政服务便利化水平,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,优化再造业务流程,强化业务协同,打破地域阻隔,实现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户籍居民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。

(一)受理范围

全国户籍居民跨省就业、就学、居住的,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。

(二)应用场景

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开具户籍类证明,受理地(实际居住地)和户籍地公安机关实现信息材料流转,由受理地公安机关开具。

(三)受理机构

公安派出所、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

(四)办理时限

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收到相关材料后,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信息查证,并将证明内容通过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受理地公安派出所。如果存在申请人身份无法查证或查证信息不一致等问题的,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应告知申请人前往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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